“医保药店必须撤架生活用品”值得商榷

时间
2006-02-21

从2005年底开始,河北、山东青岛、四川广元等省、市相关部门陆续出台新规:医保定点药店内的化妆品及生活用品必须限时“撤架”,否则将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顾客来药店购药,顺便购买一些日用品或化妆品,不仅省却了奔波之苦,节约了时间,还会促进药店其它商品的销售。药品零售市场竞争激烈,药店通过“附加服务”带动销售是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我们也一直在鼓励药店走“多元化经营”之路,化妆品、生活用品进药店不正是“多元化经营”的体现吗?

另一方面,药店的经营范围本该由工商部门管理,医保卡使用混乱,究其原因是医保制度不健全,而不在药店的多元化经营。政府职能部门以一纸政令来遏制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或许可以救一时之急,但时间长了,这纸政令很可能会制约行业的发展。因此,健全医保制度才是当务之急。

除此之外,要杜绝消费者持医保卡购买非药品类商品,不妨采取“疏堵结合”的措施,一方面加大对参保人员和药店的宣传教育力度,让消费者明白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是定向用于个人医疗消费的,不能挪作他用;另一方面可运用现代技术,如在读卡机上设置条形码识别功能,对于非药品类商品消费行为拒绝读卡。实际上,这种智能化的管理手段在我国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应用,相对于“医保药店必须撤架生活用品”的硬性规定而言,此举更加体现了政府的“人性化”管理。